图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副书记、秘书长刘峰在两会现场。
《投资时报》记者 邓妍
近年来,我国经济出现了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对金融业影响日趋深刻,金融风险的化解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如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纠纷?如何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落实经济工作“稳字当头”“稳中求进”?
《投资时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两会期间,在广泛收集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副书记、秘书长刘峰围绕金融纠纷调解法制建设、金融机构诉讼费缓交及申退、金融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精心准备,带来了三份提案,分别是“关于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的建议”“关于健全金融机构纠纷案件诉讼费用缓交与退还工作机制的建议”“关于规范利用律师调查令调取客户金融信息的建议”。
作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刘峰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人大代表职责,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银行业发展实际和百姓呼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就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民营小微企业融资和《商业银行法》修订、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养老体系建设等重点、热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并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肯定和积极回应,相关建议和议案已体现在相应的立法修法工作中。
这三份议案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些议案对于现阶段不同领域存在的问题,将会带来哪些积极推动和变化?在接受《投资时报》记者采访时,刘峰代表详细就此进行了解读。
尽快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
数据显示,受中国经济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等压力影响,金融领域相关纠纷数量持续增加。
据有关报告反映,2016至2021年5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金融借款、保险、证券等案件每年均近百万件。与此同时,受种种因素影响,金融机构仍然有大量特定金融纠纷案件立案无门,如金额小、数量多、执行难的银行信用卡、网贷案件等,迫切需要构建有效的解决路径。
在金融纠纷数量持续增加的同时,金融纠纷解决亦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
近年来,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积极倡导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取得了较好成效。但金融消费纠纷多头投诉、多头考核等现象普遍存在,增加金融机构化解金融消费纠纷处理难度。金融纠纷化解路径上仍然不明确,行业协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解决金融纠纷的作用发挥上存在不足。尤其是行业协会调解金融纠纷如何实现调仲对接、调诉对接、调证(公证)对接,仍然缺乏制度性的构建。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统计,目前全国各省(市、区)银行业协会设立了26家调解机构,在体制上,既有协会内部设立,也有与人民调解或人民法院合作设立的,还有以民非企业形式设立,也有与司法机关联合设立的,这些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亟待明确。
刘峰向《投资时报》记者分析说,金融纠纷调解可以大幅度降低化解成本。以银行业为例,数以万亿计的不良资产处置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裁判确权,金融机构或企业均需要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以及保全担保费用等。以标的为50亿元争议计算,当事人一审、二审需要支付在诉讼费用大约5000万元。仲裁机构一裁终局未实施收费上限限制的大约需要2500万元。与诉讼、仲裁方式相比较,金融纠纷案件调解费用普遍不到诉讼或仲裁的10%,通过委托调解付费或者协商收费调解成本则会更低。金融纠纷调解明显有利于金融机构和企业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刘峰同时强调,金融纠纷化解是防控金融风险重要基础。金融纠纷是金融风险的重要表现形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重要任务之一是解决好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纠纷。无论是金融同业纠纷、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是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保护,都需要多元化解决方式,金融纠纷的调解解决更有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和企业声誉风险,也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更有利于强化诉源治理,推动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在他看来,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可以有效回应金融机构化解金融纠纷诉求,助力金融风险化解,完善金融法制。为此,他在今年两会提交的议案中,建议总结近些年来国内金融纠纷调解实践,借鉴国外及地区金融纠纷调解立法经验,参照有关国际条约,尽快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
他详细介绍说,通过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可明确金融纠纷调解的基本原则;明确金融监管机构设立全国性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和金融纠纷统一解决机制,明确金融纠纷调解为诉讼前置程序;明确各级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组建、职能、运行、费用来源、收费标准及其法律地位;明确专兼职从事金融纠纷调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金融纠纷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关系,强化金融纠纷调解与仲裁、诉讼、公证衔接;明晰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在金融纠纷中的职责;明确金融纠纷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健全金融案件诉讼费用缓交与退还机制
刘峰带来的另一项有关金融法制建设的议案,聚焦于金融机构纠纷案件诉讼费用缓交与退还工作机制。
近年来,金融机构纠纷案件数量显著上升,尤其是银行业不良资产清收压力持续加大,采取诉讼手段清收的不良贷款越来越多,银行起诉案件的诉讼费垫款规模居高不下,这既影响了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效益的有效提升,也增加人民法院金融案件受理和退费处理工作负担。
尽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费用缴纳及退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上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战略部署,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全力推进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为金融业稳健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务,刘峰建议健全金融案件诉讼费用缓交与退还工作机制。
围绕于此,他提出三项具体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诉讼费用收取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在一审、二审诉讼中可以申请或提交保函方式缓交诉讼费用。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申请。金融机构承诺如金融机构因败诉等原因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一定时限内将诉讼费用交纳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未按期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制定诉讼费退费工作规范。《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亮点之一是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诉讼费收费办法制定。因此,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商财政部应尽快组织制定有关诉讼费申退管理办法,明确诉讼费退费的具体时限范围、具体项目、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管理法律制度。
三是金融机构应采取多元化方式化解纠纷降低诉讼费支出。譬如金融机构在有关诉讼费法律规范完善过程中,应积极运用探讨诉讼费缴纳免担保制度,努力减少诉讼费的垫付等。
三举措规范律师调取客户金融信息
随着涉金融案件骤增,金融机构接待律师持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查询企业和个人客户金融信息的数量近些年来亦显著增长。但律师调查令试行以来,其合法性不断地被法律界、金融业质疑。以合规为底线、负有高度保密义务的金融机构在司法权利、客户权益保护以及监管规制约束中无所适从,依法规范律师调查令调取金融客户信息行为已然成为当务之急。
刘峰在“关于规范利用律师调查令调取客户金融信息的建议”的议案中,基于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现阶段有关律师调查令调取客户金融信息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完善与律师调查令有关的法律法规。参考大陆法系“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设立对第三人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作为律师调查令的替代,缓解法院案件办理压力。或在《商业银行法》《律师法》等法律修改中,以法律形式明确律师调查令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法律规定具体执行。
二是禁止签发涉及个人客户金融信息的律师调查令。现阶段,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等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关律师调查令规定,规范调取金融机构企业客户信息的规定。为严格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对于金融机构涉及个人客户金融信息,考虑其敏感性和泄露后的风险,建议禁止签发涉及个人客户金融信息的律师调查令,其调查取证权仍由人民法院行使。
三是建立执业律师、公证人员等从业人员信息共享机制。有关行业协会应探索建立可能受托查询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的执业律师、公证人员等执业信息共享系统,包括有关领域执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信息等。
助力金融法制建设 中银协一直在行动
《投资时报》了解到,作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刘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上积极建言献策,并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肯定和积极回应,相关建议和议案已体现在相应的立法修法工作中。他所在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参与金融法制建设、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同样持续不懈开展了诸多有益工作。
刘峰向记者透露,中银协一直以来均高度重视金融法制建设工作,先后参与了《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反洗钱法》等多部法律修订的意见反馈工作,此外,还积极参与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行业调研、论证工作,助力监管规制的出台与落地实施。
在助力银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方面,中国银行业协会亦有诸多建树。
刘峰透露,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中银协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扎实推进银行业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开展了诸多有效工作,得到了会员单位与社会各界的认可。
一是在制度建设方面,早在2010年6月,中银协印发了《关于建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强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先试先行,中银协2019年印发了《关于运用仲裁方式有效化解金融纠纷工作指引》,鼓励会员单位积极采取多元化方式化解银行业金融纠纷,推进银行业与仲裁机构的深入合作。
二是在多方位合作方面,中银协组织会员单位与各级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进一步推动了银法共建协同机制建设,深化了在执行积案专项清理、诉调对接、网络查冻扣及执行工作、金融司法裁判政策解读、金融法治课题研究、专家智库建设、培训资源对接共享等方面的积极探索。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已有11家协会与20家法院、5家地方协会与6家仲裁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共同为银行业纠纷化解机制开展了有益探索。
三是在涉外法律风险防范方面,中银协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印发了《关于银行业涉外金融交易的争议解决以及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英文双语参考条款,引导和支持会员单位开展相关涉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四是在金融消费保护方面,中银协制定并实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规行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开展消费者保护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连续11年开展“银行业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开展《银行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图示图册》编写工作,为特殊群体提供更直接有效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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