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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胡成中:六份建议一半与民企高质量发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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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胡成中:六份建议一半与民企高质量发展相关

公司李浥尘 2025-03-03 16:01:38 19878 分享: 字体大小:Aa-Aa+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政府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营商环境,让更多处在转型升级阶段的民营企业安心谋发展

投资时间网、标点财经研究员 李浥尘

2025年2月17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再次释放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信号,各地各部门也已紧锣密鼓拿出对应举措。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助力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成为关注的焦点。

投资时间网、标点财经研究员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向今年全国“两会”提交的6份建议中,有3份与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分别为《关于组织试点攻坚 破解阻碍民营经济发展顽症的建议》《关于遏制逐利性执法 保护营商环境、法治环境的建议》《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和执行信息公开 保障企业权益的建议》。

胡成中认为,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趋利性执法等问题,成为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堵点难点痛点”。在他看来,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民营企业自身以创新为驱动,但也离不开政府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营商环境,让更多处在转型升级阶段的民营企业安心谋发展。

胡成中建议,针对企业发展的诸多难题,可在国内民营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优化路径,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自2003年首次参加十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以来,今年已是胡成中第18次参加全国两会。在担任两届全国政协委员期间,胡成中上交提案30多件,反映了社情民意,大多得到全国政协和上级政府的肯定和采纳。他还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作了题为《中小制造企业的困境和出路》的大会发言,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后,他又累计提交议案、建议等40多份,其中很多建言得到国家部委的积极反馈,推动了相关政策的出台或相关问题的解决。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近照。

引入“试点-推广”机制破解顽症

近年来,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出现了一些波折,影响了民营企业的投资发展信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内外环境的变化,经济总体增速放缓,市场竞争加剧的同时,叠加人工、社保等各类成本上涨,导致大批粗放式发展、“薄利多销”型民营企业难以为继。二是民营企业的社会处境遭遇逆流,一些过头言论歪曲中央政策精神,给民营经济“放狠话”、“泼脏水”,给民营企业家贴“资本家”等负面标签;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由于财政压力,总是习惯性从民营企业身上打主意,损害法治环境、营商环境。   

胡成中认为,针对这些问题,中央反复强调“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方略,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磅政策文件,并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还以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形式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不过,从以往经验来看,中央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出台的政策都是直击痛点、措施全面,但进入具体的细化执行落地阶段以后,往往会出现周期长、效果慢,甚至打折扣的问题。

为此,胡成中在向两会提交的《关于组织试点攻坚 破解阻碍民营经济发展顽症的建议》中建议,采取党和国家娴熟运用的“试点-推广”的机制,由国家发改委民营局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筛选若干个民营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城市,提炼若干顽症性问题,以总书记倡导的“钉钉子”精神来指导、帮扶这些城市分别聚焦一个问题开展攻坚试点。

胡成中在建议中提出四项具体做法。

首先是试点工作的安排,可由国家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牵头,把握大方向并协调其他部委,省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提供省内资源支持,入选城市的党委、政府具体负责开展工作。

其次是入围城市的筛选标准,可以设定为区域内民营企业占市场主体总数的70%以上,区域内民营企业纳税占总税收的70%以上,区域内民营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城镇总就业岗位的70%以上,区域内民营企业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四条满足两条即可。

第三是攻坚课题的设计,要聚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民营经济促进法》针对的顽症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公平性问题,民营企业融资、信贷的一视同仁问题,民营企业最怕的过度执法、异地执法问题等等。

第四是试点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原则。就像总书记所说,“既然是做试点工作,前人没有做过,就要有‘敢为天下先’的精神,解放思想,大胆地闯,大胆地试,怎么有利于发展就怎么改革;就是要超越原有的体制,从根本上冲破束缚发展的桎梏”。试点的价值就在于找到可以复制推广的路径,即便失败也是宝贵经验,对于试点城市难以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可以梳理总结后提交中央作为决策参考。

制度设计斩断“执法-获利”利益链条

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速放缓、土地财政模式难以为继等原因,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的负责人出于扩大收入的目的,无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把本该公正、谦抑、慎重的执法行为,泛化、异化为“搞钱”的手段。

在胡成中看来,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本地群众和企业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有的脱离实际和人之常情,死抠法律条文上纲上线进而“小过重罚”,比如有群众驾车给自家农机送柴油,被认定为“无证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品”罚款数万元。二是扩大案源,为了取得罚没收入或保释金,千方百计对外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吹毛求疵,社会舆论称之为“远洋捕捞”。去年,甚至出现了某省警察私自到江苏扣押民营企业主,途经浙江时因索要财物而事发,被浙江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刑的案例。

胡成中认为,这些趋利性执法的乱象,严重损害了广大群众对法治基石的信任和敬畏,挫伤了民营企业投资发展的信心,破坏了来之不易的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也滋生了执法人员的腐败行为。

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去年底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总理指出2025年要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稳预期强信心。国家发改委也表示,要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提醒,必要时进行督查。

2月17日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胡成中认为,雷霆万钧的专项行动、督察检查,固然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狠刹歪风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要从根子上治理趋利执法问题,关键还是要从制度设计上斩断“执法-获利”的利益链条。

为此,胡成中向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遏制逐利性执法 保护营商环境、法治环境的建议》。

他建议,首先要彻底落实执法部门“收支两条线”制度。依托现有的国库系统设立专户,执法部门办案过程中涉及的财物,不论是罚没款、暂扣款还是退赃款、保释金等,统一进入上级政府掌控的国库。即县级单位办案,涉案款项进入市级国库,市级单位办案,涉案款项进入省级国库。后续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处置。严禁涉案资金流向办案单位账户或本级财政,同时也严禁上级财政以按比例返还等形式变相给予“奖励”。专户沉淀的资金,可在区域内调剂,定向用于填补社保缺口、教育医疗等基本民生保障。从长远看,可以规定行政处罚涉案资金纳入地方上级财政,刑事涉案资金一律收归中央财政,从而遏制基层执法部门的“获利”冲动。执法为国为民,本不该与“利”字挂钩,办案经费应由预算保障,工作激励也应以晋升、表彰为主,绝不能演变为“提成”模式。   

二要制定更为清晰、严谨的异地办案协作机制。在未经依法判决的情况下,异地尤其是跨省对企业实施账户冻结、资金划扣,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如A县公安机关以经济犯罪立案,要求跨省抓捕B县企业主要负责人时,应由A市协调B市公安机关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从而避免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利用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图利起早”搞“长臂管辖”,甚至与当地执法部门发生冲突的问题。

三要发挥上级政府、本级人大的监督、干预职能。本地区年度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特别是罚没收入增速,与正常税收和财政收入增速相比畸高的,应要求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该现象的合理性作出说明,无法合理解释的,由上级政府或本级人大实施专项督查。

规范涉企财产保全和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财产保全程序的设计,本意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顺利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用往往过于简单,财产保全申请人只要缴纳少量保险金取得保单,就可以冻结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巨额资金,导致财产保全尤其是诉请财产保全往往成为一种诉讼“武器”,对企业日常经营造成严重困扰。很多律师往往将诉前财产保全当作一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策略;现实中,由于银行账户被冻结,企业无法运转,不得不接受“城下之盟”的例子比比皆是。

对此,胡成中认为,归根结底,是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对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规定过于“抽象”——“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难以证明,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同时,由于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仅作形式审查,基本以提供担保为必要条件,申请人经常采用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超出标的额部分进行查封、隐瞒抵押物查封其他财产等手段,滥用财产保全。

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起诉方滥用“保全”武器,人为影响被告方企业正常经营,甚至因冻结公告引起金融机构停贷等“连锁反应”的问题,胡成中建议要规范财产保全行为和执行信息公开。

胡成中提出五项具体做法。

一是明确启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与举证责任。建议明确“情况紧急”的情形,以现实存在的紧迫性为条件,即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是明确被申请人的救济措施与举证责任。目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建议将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机关调整为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同时,建议规定如被申请人能够提供其正常经营的证据,如正常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持有的非受限资产等证明材料,将视为不存在紧急情况,不存在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应解除财产保全,或者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三是明确“恶意”保全的情形与举证责任,确保被申请人事后救济有法可依。目前的保全制度,对被申请人的保护侧重于事后救济,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事实上,对于申请“错误”,建议应由申请人证明其申请“无错误”,即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建议法院对于恶意保全,如明显超标的额保全、隐瞒抵押物而查封其他财产等情形,应视为妨碍民事诉讼,应处以罚金等强制措施。

四是建立财产保全“白名单”制度,规范财产保全的适用,避免企业因一起“恶意”诉讼被冻结财产而陷入困境。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地法院建立本地的财产保全白名单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白名单企业,一般不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对于诉中财产保全,可要求白名单企业提供担保,即不采取诉中财产保全。同时,建议各地白名单企业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全国适用。

五是在执行裁定书、公开的执行信息中,应规范裁定主文的表述,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明确被执行人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责任性质、被执行金额等,避免因裁判文书不规范、披露不准确造成曲解误读,产生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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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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