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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绿色投资!人大代表周燕芳有这五条建议

银行黄凤清2022-03-07 08:00:0063243字体大小:Aa-Aa+

 

周燕芳认为,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责任资金和绿色资金,应积极主动参与绿色投资,促进“碳中和、碳达峰”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周燕芳。

 

《投资时报》记者  黄凤清

 

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保险对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具备天然职责。在新的起点和时代背景下,保险业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中的作用愈发明显。

 

在今年两会期间,来自保险领域的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周燕芳带来了多份议案。

 

《投资时报》记者了解到,她既从自己最熟悉的保险领域切入,以专业的视角来审视保险资金绿色投资和股权投资、涉农保险助力乡村振兴等热点话题,同时也就如何为女性减轻育儿压力、维护职业发展权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以及加快康复治疗师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绿色投资

 

实施“双碳”战略,是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一项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的根本性变革。

 

周燕芳认为,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责任资金和绿色资金,在这一变革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参与绿色投资,促进“碳中和、碳达峰”。同时,保险机构参与绿色投资非常有价值和意义。一方面,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风险管理专长的特点,资金属性与绿色投资天然契合。另一方面,实现“碳中和”需要投资规模在百万亿人民币以上,单靠政府资金是远远不够的,需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此外,开展绿色投资亦有助于保险机构提升社会形象、完善投资框架,有助于保险机构对冲气候变化带来的转型风险、把握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的战略发展机遇,对保险机构而言具有战略意义。

 

不过,周燕芳坦言,当前国内保险资金对绿色可持续投资的认知和实践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绿色可持续投资的制度体系、规范标准、信息披露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开展绿色投资实践还面临一些问题,包括险资缺乏绿色投资行业标准、险资绿色投资尚无国家层面的优惠政策、绿色投资信息披露不充分、绿色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

 

基于此,周燕芳提出了五项建议。

 

一是出台降低资本占用激励措施。周燕芳建议,针对绿色投资,尤其是绿色股权投资,在设定资本占用系数应有政策鼓励的体现。“可以差异化的调整保险公司权益资本占用因子,通过设定绿色投资调控性特征系数,对绿色股权投资占比超过一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调控性特征系数为负,从而适当降低其权益资产的资本占用因子。这样的话,也可以保证行业在加大绿色投资支持力度的同时,维持整体偿付能力的相对稳定。” 周燕芳称。

 

二是出台增加税收优惠激励措施。建议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在绿色债券及相关债权项目上对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所有机构投资者给予一定税收政策优惠。周燕芳认为,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提高绿色资产税后收益,激励机构投资者加大配置,也有助于降低绿色项目融资成本,助力经济绿色转型。

 

三是建立绿色企业的相关标准和公共绿色投融资数据平台,完善绿色评级和认证。例如,针对国内上市公司,强化ESG相关信息披露,提高投资透明度,打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绿色投融资瓶颈。

 

四是制定保险资金负责任投资原则及绿色投资评价标准。建议对已公开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等行业绿色标准进行合理性改造,在投资标的对环保、低碳、循环的贡献要求,绿色投资产品的持仓要求和持仓比例等方面做出具体性规定,形成规范的保险业绿色投资标准。

 

五是制定保险资金实施“双碳”战略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资金、责任资金、绿色资金的属性,争取率先实现保险资金的“双碳”目标,以适应绿色发展和服务“双碳”战略需要。

 

进一步放开险资投资股权项目审批制度

 

股权投资是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最佳方式之一。“险资平均久期较长,资金稳定性好,这与权益类资产对长期资金的需求不谋而合。在资产配置合理、风险控制得当的情况下,适当开展股权投资,有利于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期限错配问题,也有利于提升保险资金整体投资收益水平。”周燕芳表示。

 

据《投资时报》记者了解,目前保险公司进行非重大股权投资和投资基金投资的,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即可。但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仍需要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

 

周燕芳指出,保险资金投资股权项目审批制度仍存在核准制所需材料多,审批流程长,影响项目投资效率等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周燕芳建议,首先是建立险资股权投资指引制度,明确行业负面清单。险资股权投资既要满足收益要求,又要兼顾社会效益,在追求投资回报的同时要充分注重对环保、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建议借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建立股权投资指引目录,根据股权投资的行业,从社会公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四个角度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在这三个类别下再进行细化,建立具体详尽的评估标准,对险资股权投资行为进行评价。”

 

周燕芳进一步表示,对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国家大力支持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取消核准,采用报告制度,简化流程,提高投资效率。

 

其次,设置差异化的股权投资监管比例,逐步向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模式转变。股权投资可参考权益类资产配置相关要求,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设置差异化的股权投资监管比例,对各项投资能力都比较强的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放开资产监管比例,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股权投资的数额和比例,简化股权投资审批流程,赋予保险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同时,周燕芳提出,要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从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资金运用比例监管转变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公众公司式监管,充分披露保险公司的投资信息,以揭示投资风险,为市场参与者营造充分信息的市场环境,提高投资透明度,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慎监管制度,实现全方位的监管。强化投资者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意识,变行政主导为市场调节,形成适应并能够指导险资股权投资发展的动态型自我监管模式。

 

最后,周燕芳建议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处罚措施。具体来看,建议系统地整理和总结现有的惩罚措施,以违法违规投资股权标的大小为依据,对违法违规程度加以区分,针对不同程度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一方面,继续贯彻机构和个人双重处罚制,可以通过增加相关责任人罚金的处罚方式提高违法成本,加强监管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坚持纠罚并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投资行为或故意规避监管的投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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